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提前介入审理
提前介入审理,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审理人员报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程序。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5条第一款第(二)
除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外,一般应由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并报经分管审查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实施;在办案时限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审查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可先行提前介入审理,但需补办相关手续。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40条
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及早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等情况,发现问题,向审查调查部门提出建议,发挥案件审理部门对审查调查工作的建设性作用,也为以后的正式审理打下基础,体现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关口前移”。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审阅案卷材料。通过认真审阅案卷,扎实充分地掌握已有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证据状况、定性量纪和办案程序等形成基本判断,审查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案件调查下一步工作重点、定性方向、补证建议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形成审核意见。在审阅案卷及向审查调查组了解案件审查调查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形成提前介入审理的审核意见。
(3)完成意见交换。即将提前介入审理的审核意见报分管案件审理部门、审查调查部门领导审批后,及时反馈审查调查部门及审查调查组。特殊情况下,可将审核意见报经案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反馈。
答:提前介入审理是案件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审查调查部门所审查调查的案件前,即在审查调查阶段对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等进行初步审核的程序。正式审理是案件审理部门对审查调查结束且需追究责任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的程序。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提前介入审理是正式审理之前的初步审核工作,有助于案件审理部门提前熟悉案情,及早把握案件处理的大局和走向,从而为正式审理打下基础。
(2)对于立案审查调查需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正式审理是审查调查终结后的必经程序,提前介入审理则是由案件审理部门在审查调查过程中,针对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疑难等特殊情况采取的工作方法,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3)提前介入审理不能代替正式审理,提前介入审理之后还要履行正式审理程序,即审查调查部门还要履行正式移送审理程序、案件审理部门内部要召开室务会集体审议案件等。
答:提前介入审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有选择性地提前介入。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限于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领导交办急需处理的案件。
(2)处理好提前介入审理与正式审理的关系。提前介入审理不能代替正式审理,提前介入审理后,还要履行正式审理程序。
(3)处理好审查调查与审理的工作关系。审查调查与审理是案件查处的两个不同阶段,提前介入的审理人员,不应参加审查调查取证,不可以查代审或以审代查,防止查审不分。
(4)质量优先,兼顾效率。要在充分消化案卷材料基础上,综合考虑方方面面的问题,形成审核意见。
(5)慎重表态。提前介入中,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的表态,案件审理人员要稳妥谨慎,不要随便谈看法。
(6)加强与审查调查部门的沟通协调,更多地掌握案卷之外的各种情况,吃透案情。
(7)把握案件处理工作的大局和走向,增强工作预见性,为正式审理提前做好准备。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程序图解》。
本书按照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流程进行编排,对相关规定通过图文并茂、生动直观的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易学、易记,便于遵守执行。本书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的工具书,又是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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